东方嘉盛: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王艳)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在2023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公司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及时了解公司各项运营情况,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相关会议。同时,继续秉持客观、独立、公正的立场,积极行使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对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现将2023年度本人履行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基本情况
王艳,女,197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后学历。2020年4月至今,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工作,从事财务会计的教学科研工作,财务管理博士后,研究生导师。2018年9月至2024年2月,任公司独立董事,王女士目前还担任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
2023年度,本人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并按照监管规则进行了独立性自查,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不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7次,股东大会会议5次。报告期内本人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 本报告期应参 | 亲自出席董 | 委托出席董 | 缺席董事 | 是否连续两次未 | 出席股东大 |
加董事会次数 | 事会次数 | 事会次数 | 会次数 | 亲自出席会议 | 会次数 | |
王艳 | 7 | 7 | 0 | 0 | 否 | 5 |
任职期间,本人认真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积极出席董事会会议、股东会会议,无缺席或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未出现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在召开会议前仔细审阅会议资料,主动获取并了解相关背景信息,会议过程中,认真听取公司管理层的汇报,充分运用个人专业知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本人对公司报告期内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认真审议后,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发生投反对票和弃权票的情况。本人认为公司2023年度各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会议的各项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本人对会议提出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无反对票及弃权票的情形。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
1.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本人在审计委员会担任主任委员,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担任委员,积极参加各委员会开展的相关工作及活动。2023年度任职期间,本人均亲自参加了委员会举行的各次会议,利用参会的机会认真听取相关人员的汇报,并定期查阅公司的财务报表、经营数据以及时了解、掌握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本人对公司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认真审议后,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发生投反对票和弃权票的情况。
作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本人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主持了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发挥了审计委员会委员审核与监督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3年12月,公司根据最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修订了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报告期内未涉及需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事项,故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我们将根据工作制度履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相关工作。
(三)行使特别职权情况
报告期内未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的情
况发生;未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发生;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发生;未有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发生。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财务总监、内部审计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状况方面进行深度讨论和交流,维护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与中小股东沟通及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的情况,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2.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重点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重大事项,认真审核,独立、客观、审慎行使表决权。
3.认真学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积极参加证监会、深交所、公司等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种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情况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履职期间,充分利用现场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机会及其他工作时间,提前到公司对现场进行调查和了解,重点对公司经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了调查和了解,同时通过听取汇报等方式与公司保持经常性的沟通,密切关注公司的业务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积极运用自身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促进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充分发挥了指导和监督的作用,促进公司管理水平提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积极配合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向独立董事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文件资料等。保障了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
三、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秉持公开、公正、客观原则,忠实履行职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2023年度未发生关联交易。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并经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的并延续至报告期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均属于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违规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的并累计报告期的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募集资金2022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的反映了报告期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2.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履行必要
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2023年度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为全体股东谋求更多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募投项目延期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信息化建设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间从2022年12月31日调整到2024年12月31日,将“‘一带一路’供应链协同平台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由2023年11月29日调整到2024年12月31日。
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而做出的谨慎决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前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况
公司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报告期内相应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2年年度报告》经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真实反映了公司实际情况。
(五)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作为独立董事,经我们审慎研究,致同所在业务执行过程中具有较好的专业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合规,满足独立性要求,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了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为公司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建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公司继续聘用致同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符合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制定及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针对公司报告期内需重点关注的事项均进行审慎核查,合法合规地做出了明确的判断,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本人在2023年度任职期间,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本人于2018年8月起任职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12月因个人原因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辞职报告,于2024年2月2日起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希望公司在未来能够更加稳健经营、规范运作,更好地树立自律、规范、诚信的上市公司形象,让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以更加优异的业绩回报广大投资者。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王艳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