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宇股份: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宇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弘宇股份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进行了核查。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弘宇股份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243 号)的核准,弘宇股份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67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7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1,270.9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025.86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7,245.06万元。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17]第3-00030 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闲置原因
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实际投入情况具体如下: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万元) | 募集资金投入(万元) | 累计投入进度(%) |
大马力拖拉机液压提升装置精细生产建设项目 | 35,000 | 17,245.06 | —— |
2、募集资金闲置原因
公司暂缓实施大马力拖拉机液压提升装置精细生产建设项目,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出现闲置的情况。公司暂缓实施大马力拖拉机液压提升装置精细生产建设项目是对当前经济和行业发展环境不确定性加剧的应对,对公司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为提高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来的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短期(不超过12个月)、有保本承诺的投资品种,以增加公司收益,具体情况如下:
1、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品种
公司拟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短期(不超过12个月)、有保本承诺的理财产品。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拟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3)短期,不超过12个月。
2、现金管理额度
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19,000 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3、决议有效期
本次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 12 个月内有效。
4、具体实施方式
上述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授权总经理在额度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
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理财产品发行主体、明确理财金额、选择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建立投资台账,安排专人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四、风险控制措施
1、严格筛选投资对象,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单位所发行的产品;
2、公司将建立投资台账,安排专人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审计部负责对产品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的风险与收益,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定期报告;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正常使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施,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运转。通过进行适度的低风险投资理财,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增加公司收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履行的程序
2023年4月2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资料和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取得募集资金专户的对账单等资料。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弘宇股份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且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况,也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本页无正文,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葛娟娟
杨惠荃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