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力尔: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检查、查验和审议,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因个人原因放弃或少认购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03.50万股。公司董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本次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我们同意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3名调整为17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75万股调整为171.50万股,预留部分由55.00万股调整为42.8750万股。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5月9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
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7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
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3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5、激励对象认购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为自筹资金,公司不存在为激
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考核激励体系,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调动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形成激励员工的长效机制,促进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以2023年5月9日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7名激励对象授予171.5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85元/股。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杜建铭 徐开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