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力尔: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10日(星期五)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10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9栋B3座5楼运营中心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聂鹏举先生
(6)本次会议的通知及相关文件于2023年10月25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16,834,28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48.820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16,205,88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48.6786%。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28,4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0.1415%。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28,7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0.141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28,4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0.1415%。
3、出席/列席会议人员
董事:聂鹏举、宋子凡、杜建铭、徐开兵
监事:蒋耀钢、曾利刚、刘辉
董事会秘书:宋子凡
高级管理人员:聂鹏举、宋子凡
董事聂葆生先生因工作原因,委托聂鹏举先生代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王彩章律师、张韵雯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进行现场见证。
二、会议的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各项议案,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834,28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834,28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王彩章、张韵雯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