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能热力: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的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8号院3号楼9层908。
4、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付强先生
6、会议的合规性: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4人,代表股份132,309,5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85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132,309,5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857%;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股份的中小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聘请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具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2,309,54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2,309,54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姚晓莹律师、邓映雪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