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能热力: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93 证券简称:京能热力 公告编号:2024-070
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的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科学城中核路11号3层会议室。
4、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付强先生
6、会议的合规性: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115人,代表股份125,688,9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674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125,135,9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4647%;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11人,代表股份552,9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7%。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股份的中小股东共112人,代表股份9,559,1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58%。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聘请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具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5,482,34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56%;反对177,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4%;弃权2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352,5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8387%;反对17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590%;弃权2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023%。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368,00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090%;反对186,95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99%;弃权3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1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339,4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022%;反对186,9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9558%;弃权3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21%。
关联股东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5,036,000股)、赵一波先生(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1,065,287股)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5,469,29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52%;反对186,95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7%;弃权3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339,4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022%;反对186,9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558%;弃权3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21%。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姚晓莹律师、张惠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