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恒股份: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392号文批复,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于2023年12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40,250,000股,发行价格为16.4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660,100,000.00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9,502,830.19元,募集资金净额为650,597,169.81元(因发行费用中增值税进项税额498,169.81元未做进项税抵扣,实际可使用的募集资金金额为650,099,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XYZH/2023CDAA1B0433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账户开立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公司已根据募投项目情况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泉市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已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泉市支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24年1月8日,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 开户银行 | 账号 | 金额(元) | 募投项目 |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泉市支行 | 23546001040024845 | 653,721,683.30 | 中低品位磷矿综合利用生产12万吨/年食品级净化磷酸项目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甲方: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泉市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或者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3546001040024845,截止2024年1月8日,专户余额为653,721,683.3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中低品位磷矿综合利用生产12万吨/年食品级净化磷酸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袁野、张恒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
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5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