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恒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4年6月)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第四条 公司对对外担保行为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担保,但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的担保未达到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审议标准的,经子公司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向公司财务中心、证券部报备后可由子公司直接提供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第五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查程序和审批权限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批准程序。
第七条 对于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被担保人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五)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需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二)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第十二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担保事项提交审议的,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及与本公司关系);
(二)担保所涉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三)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若有);
(四)担保范围、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公司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公司财务中心作为对公司外担保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对外担保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在担保期内,财务中心应指派专人对被担保企业的经营情况及债务清偿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企业的经营情况及资金使用与回笼情况;
(二)定期向被担保企业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
(三)定期向被担保企业收集财务资料,定期进行各种财务分析,准确掌握被担保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
(四)一旦发现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或经营情况出现恶化,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并提供建议对策;
(五)一旦发现被担保企业有转移财产等躲避债务行为,应协同公司法务事先做好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出现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相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启动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后,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信息披露媒体进行披露,同时将有关文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九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达到”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若涉及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变更的,应由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修订时不涉及变更有权机构审批
权限等内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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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