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恒股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2024年8月)

查股网  2024-08-29  川恒股份(002895)公司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总裁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研究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超过半数。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组成人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应是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与总裁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计划或方案,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评价;

(三)根据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方案,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主持。

临时会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即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方式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总裁可以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10年。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届时有效的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届时有效的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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