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恒股份: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八)
债权确定日”)确定。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取消全部授信额度的,取消全部授信额 度之日为主债权确定日。
主债权确定日当日及之前发生的主债权及其持续至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产生 的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本合同第2.2 条 约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均属本合同保证的范围。
主债权的发生指债权人发放贷款、融资款、透支款或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 用证、担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1.4 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享有的债权的实际金额无论低于还是高于本合同约 定的最高债权额,均不影响保证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条 保证责任
2.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2.2 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 (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2.3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 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 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 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 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 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 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 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 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2.4 根据第10.2(1)条约定提供保证的,保证人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 确认了所有条款。
根据第10.2(2)条、10.2(3)、10.2(4)及10.2(5)条约定提供最高额 保证的,对本合同签订前已签订的主合同,保证人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
(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因履行本合同而享有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赔偿的权
利)。如果保证人因违反本条规定而行使任何该等权利或主张,导致从债务人处
收到任何款项,保证人应在收到时立即将该等款项支付给债权人。
4.6 在债务人足额清偿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前,债务人如成为保证人的股东
或其实际控制人,保证人将立即通知债权人并提供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同意
提供担保的决议。
4.7 保证人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不从事涉及洗
钱、恐怖融资的活动,积极配合债权人开展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大额
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各项反洗钱工作。
4.8 保证人保证,保证人及保证人员工及代理人不以任何形式向债权人或债
权人员工提供、给予、索取或收受本合同约定以外任何形式的物质利益(包括但
不限于现金、实物卡、旅游等)或其他非物质利益;不将债权人提供的资金或服
务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用于与贪腐或贿赂有关的活动;保证人如知晓任何违
反本条约定的情形,应及时如实、完整、准确地向债权人提供线索和相关信息,
按照债权人的要求配合相关事宜。
第五条 扣划约定
5.1 保证人授权,债务人或保证人有到期应付的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扣划保
证人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
5.2 扣划后,债权人应将扣划所涉账号、主合同号、额度使用申请书编号、
合同号、扣划金额、债务余额通知保证人。
5.3 保证人清偿债务款项(包括保证人主动还款和债权人依本合同约定扣划
所得款项)不能足额清偿保证人全部债务时:
(1)应首先用于清偿抵充到期未付的费用。到期债务本金及利息逾期不足
90 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再用于
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到期债务本金或利息逾期90 天及以上的,抵偿费用后的
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
(2)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开立担保函、出口保理等业务项下,
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
息、复利;
第七条 信息披露与保密
7.1 对于在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获取和知悉的保证人的未公开信息和 资料,债权人对相关信息和资料的使用(包括但不限于收集、存储、使用、加工、 传输、提供、公开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应依法承担保密责任, 不向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和资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1)适用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或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披露的;
(3)保证人未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需向债 权人的外部专业顾问披露和允许债权人的外部专业顾问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的;
(4)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保证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其他行为的;
(5)保证人另行同意或授权贷款人进行披露的。
7.2 保证人确认已签署《信用信息查询和提供授权书》。债权人在授权书规 定的范围内查询、使用和保存保证人的信用信息。
7.3 在本合同第7.1 条和第7.2 条规定的情形外,保证人进一步同意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如下情形可以使用或披露保证人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保证人的基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不良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和资料等,愿意承 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为下列目的向业务外包机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其他金融机构及债权人认 为必要的其他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分支机构, 或者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或部分拥有的子公司,披露和允许其在保密的基 础上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①为开展银行授信业务或与银行授信业务有关,例如 推广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业务、催收保证人欠款、转让银行授信业务债权 等;②为债权人向保证人提供或可能提供新产品或服务或进一步提供服务。
本第7.3 条是否适用,以双方在本合同第12.1 条约定为准。
第八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 区的法律)。
本合同项下争议向债权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本合同“其他约定事 项”条款另有约定除外。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