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力德: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2022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兼顾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请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确认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是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交易,符合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战略要求,交易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且遵守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该议案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相关交易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合规、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并能够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和发展情况持续改善和优化。在管理中,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了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使内部控制管理体系能 够得到有效执行。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完整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均能够严格按照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执行,并且对各个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进行了合理控制,因此,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主要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优质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和强大的专业服务能力,能够较好满足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以及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聘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五、关于2023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的薪酬方案符合公司所处的行业以及地区的薪酬水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调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经营目标和战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2023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并同意将《2023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聘任的总经理岑国建先生个人简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岑国建先生任职资格、教育背景、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以及目前的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亦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并且禁入期限未满的情形;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岑国建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七、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已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披露。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独立意见
本次变更是公司依据整体发展战略等因素做出的决策,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和满足公司长期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变更履行了规定的程序,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因此,独立董事全体成员一致同意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十一、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订的《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度)股东回报规划》能够实现对投资者的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
可持续性发展,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我们对公司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我们认为,2022年度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我们对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核查,2022年,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佛山中大力德驱动科技有限公司担保共计7亿,实际发生额为0。除此之外,公司2022年度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况,没有发生违反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余丹丹:
童 群:
周 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