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力德: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力德”、“发行人”或“公司”)2021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安信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
法定代表人 | 黄炎勋 |
保荐代表人 | 张翊维、樊长江 |
联系电话 | 0755-81682817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002896 |
注册资本 | 15,117.13万元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新兴产业集群区宗汉街道新兴一路185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新兴产业集群区宗汉街道新兴一路185号 |
法定代表人 | 岑国建 |
实际控制人 | 岑国建、周国英 |
董事会秘书 | 伍旭君 |
联系电话 | 0574-63537088 |
传真 | 0574-63537088 |
互联网地址 | www.zd-motor.com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公开发行可转债公司债券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1年11月24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年报披露时间 | 2021年年报披露时间:2022年4月15日 2022年年报披露时间:2023年4月20日 |
四、证券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108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7,000.00万元(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期限6年。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发行270万张,发行价为每张人民币100.00元,共计募集资金27,000.00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会计师费、律师费、评级机构费用、信息披露费、手续费等不含税发行费用613.40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6,386.6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中汇会验[2021]7453号《验资报告》。
五、保荐工作概述
安信证券对中大力德的保荐工作期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发行保荐工作阶段;第二个阶段为持续督导阶段,自中大力德完成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上市日期2021年11月24日)和2022年完整会计年度。整个保荐期间,安信证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通过持续、细致的尽职调查工作,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查阅相关公开信息,要求公司提供相关文件,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实地考察募投项目进展情况等方式,密切关注并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保荐阶段
在发行保荐阶段,保荐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
行人及其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提交推荐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并对公司内控制度发表意见;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发表意见;
6、持续关注发行人所涉及相关担保等事项;
7、关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8、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和定期培训,及时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培训报告等相关文件。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21年11月,因原保荐代表人栗灵芝女士工作变动,安信证券重新委派樊长江先生为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根据交易所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安信证券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审阅其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中大力德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中大力德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张翊维 樊长江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
黄炎勋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