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华股份: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文件核查后,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待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即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予以实施。
二、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能确保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股东与公司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内容。
三、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列入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列入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授予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