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华股份: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1-09  意华股份(002897)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897 证券简称:意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4

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2024年1月8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681.97万股

? 授予价格:18.52元/股

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向符合条件的29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681.97万股,授予价格为18.52元/股,授予日为2024年1月8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已经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3、授予价格:18.52元/股

4、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成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锁定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40%、30%、30%。

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前,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包含因该等股票取得的股票股利)予以锁定,该等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股利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可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解除限售,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3)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本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除满足上述获授条件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4年至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达到下述业绩考核指标时,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2023年度为基准年,2024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或2024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023年度为基准年,2025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或2025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2023年度为基准年,2026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0%或2026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0%

注:1、本激励计划中所指上述财务指标均以公司当年度经审计并公告的财务报告为准,下表同。

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考核年度(2024-2026)的净利润为剔除本次及考核期间内其它后续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

若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任何一个解除限售期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当期解除限售的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到下一年解除限售,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回购注销。

2、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其可解除限售的比例。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三个档次。个人业绩考核等级表:

ABC
解锁比例100%70%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考核结果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考核当年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2023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3、2023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4、2023年12月13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关于召开2023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独立董事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公司独立董事王琦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3年12月28日召开的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于2023年12月12日就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5、2023年12月13日至12月22日,公司在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张贴公示。在公示期内,未有员工反馈意见。通过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公示,公司监事会未发现有关激励对象人员存在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情况。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就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于2023年12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6、2023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本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激励计划。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7、2023年12月29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并经公司自查,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2023年6月12日至2023年12月12日),公

司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8、2024年1月8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满足情况说明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实,董事会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也不存在《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能授予股份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关于授予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数量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做相应调整。

董事会根据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299名调整为290名;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量由699.92万股调整为681.97万股。

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81.97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3.995793%。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五、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决定本次授予具体情况如下:

1、授予日:2024年1月8日

2、授予数量:681.97万股

3、授予价格:18.52元/股

4、授予对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290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具体分配如下表所示:

1吴艳梅副总经理4.000.5865%0.023437%
2吴陈冉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4.000.5865%0.023437%
3程牧副总经理4.000.5865%0.023437%
4蒋新荣副总经理4.000.5865%0.023437%
5陈志财务总监4.000.5865%0.023437%
6蒋甘雨副总经理3.000.4399%0.017578%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284人)658.9796.6274%3.861032%
681.97100.0000%3.995793%

六、监事会、律师事务所的核查意见

(一)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授予条件已成就,并确定2024年1月8日为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禁止授予权益的情形,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综上,我们一致同意确定2024年1月8日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并同意公司向29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681.97万股,授予价格为18.52元/股。

(二)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对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授予涉及的授予日、授予条件、授予对象、授予价格等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681.97万股,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4年1月8日,根据授予日收盘价进行测算,预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10,829.68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2024年-2027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2024年 (万元)2025年 (万元)2026年 (万元)2027年 (万元)
681.9710,829.686,885.012,802.371,118.5723.74

注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未解锁的情况。

注2: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注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及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八、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九、参与激励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股权激励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十、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