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派斯: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68号)核准,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普通股(A股)27,796,976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13.89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86,099,996.6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 6,441,317.9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379,658,678.74元。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4年4月12日对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和信验字(2024)第000011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近日,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开户名称 | 开户银行名称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 | 37150199765700001088 | 青岛英派斯体育产业园建设项目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1、公司在建设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仅用于青岛英派斯体育产业园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建设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太平洋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太平洋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建设银行应当配合太平洋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太平洋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授权太平洋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兴林、欧阳凌可以随时到建设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建设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建设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太平洋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建设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建设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太平洋证券。建设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建设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太平洋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太平洋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太平洋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建设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建设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建设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太平洋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太平洋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太平洋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太平洋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建设银行、太平洋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且太平洋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