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派斯: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基于上述规定,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徐国君先生、陈华先生、李强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通过对独立董事徐国君先生、陈华先生、李强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进行核查,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