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三联: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10-11  哈三联(002900)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900 证券简称:哈三联 公告编号:2023-074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因涉及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0月10日(周二)15: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1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10日9:15-15:00期间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召集人: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北京路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秦剑飞先生及副董事长诸葛国民先生无法主持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选,由董事、董事会秘书梁延飞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代表股份数为194,722,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16,560,050股的61.5120%。

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为3名,代表股份6,421,0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16,560,050股的2.028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194,721,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16,560,050股的61.5116%。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名,代表股份1,0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16,560,050股的0.0003%。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联股东梁延飞回避表决。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193,91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1,0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4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6%,反对1,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194,72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1,0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4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6%,反对1,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根据投票表决结果,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娜律师、马宁律师;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