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博医疗: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修改部分自愿性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修改部分自愿性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作为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博医疗”、“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大博医疗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变更承诺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原承诺的具体内容及履行情况
公司于2017年首次公开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在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材料提交前,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志雄先生、林志军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昌都市大博通商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博通商”)、大博医疗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博国际”)签署了《发行人相关股东关于公开发售股份、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声明》(以下简称“《减持声明》”)并承诺:“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本公司将审慎制定发行人股票的减持计划,按照相关计划逐步进行减持,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年末发行人总股本的5%。”上述承诺由承诺人林志雄先生、林志军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大博通商、大博国际所作出,该承诺事项涉及的减持比例不属于减持相关规定明确要求的内容,也非审核部门在公司上市审核过程中要求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补充的承诺,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参考市场案例作出,《意见》未对相关减持比例或减持数量作出明确规定。《减持声明》系承诺人就减持比例自愿作出的减持承诺,承诺人在《减持声明》中也并未明确上述承诺不可变更或撤销。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切实履行有关承诺,
未发生违反承诺的减持事项。
二、本次承诺变更的内容
本次承诺变更前后情况如下:
事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承诺内容 | 林志雄、林志军、大博通商、大博国际: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本公司将审慎制定发行人股票的减持计划,按照相关计划逐步进行减持,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年末发行人总股本的5%。 | 林志雄及其配偶、子女、大博通商: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本公司将审慎制定发行人股票的减持计划,按照相关计划逐步进行减持,每年向林志雄先生及其配偶、子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上年末发行人总股本的5%。 林志军及其配偶、子女、大博国际: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本公司将审慎制定发行人股票的减持计划,按照相关计划逐步进行减持,每年向林志军先生及其配偶、子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上年末发行人总股本的5%。 |
三、本次承诺变更的原因
因家庭资产规划需要,未来实际控制人林志雄先生、林志军先生将按照变更后承诺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内部转让股份计划。为保障后续内部转让股份计划的顺利进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就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所作的部分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申请变更。
四、本次承诺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承诺系公司筹划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时,在当时的资本市场环境下,相关股东自愿做出的严于《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要求的自愿性承诺。
“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年末发行人总股本的5%”为林志雄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大博通商、林志军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大博国际共用的减持额度,本次拟
实施的内部转让股份计划完成后,受让方将与原承诺人共同遵守关于每年对外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年末发行人总股本的5%的承诺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转让和信息披露的规定。拟实施的内部转让股份计划系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的合计持股数量和比例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拟实施的内部转让股份计划具有不确定性,后续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实施或调整该计划。本次申请变更的承诺,系承诺人基于与公司长期共同发展的考虑而作出的自愿性承诺,有助于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本次承诺变更后,相关股份锁定承诺的后续履行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变更承诺相关程序
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执行变更承诺的相关审议程序,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拟变更的承诺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当时有效的《意见》要求作出,有关法律法规未对减持比例进行明确规定,相关减持比例系参考市场案例自愿作出。拟变更的承诺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承诺,亦不属于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本次承诺变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规定。本次变更承诺事项尚需董事会、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司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修改部分自愿性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丁 元 | 赵陆胤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