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博医疗: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3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经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为战略发展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工作组成员无需是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适时评估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对公司经营计划(包括年度经营计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研究制订公司重组及转让公司所持股权、改制、并购、组织机构调整的方案;
(四)对《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治理制度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投资、重大融资、重大担保、重大资本运作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提供战略发展委员会职责权限范围内相关事项的资料,经初审后报战略发展委员会讨论。
第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后,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公司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