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志雄、罗炯、华贤楠、陈丹荷的监管函
关于对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志雄、
罗炯、华贤楠、陈丹荷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139 号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林志雄、罗炯、华贤楠、陈丹荷:
经查明,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闲置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
2022年3月17日,你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使用不超过4.87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前述期限届满后,你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迟至2023年4月28日才召开董事会会议补充审议。
(二)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披露不完整
你公司存在开放部分OA系统权限供捷斯尔(厦门)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百迈思(厦门)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部分人员使用,并协助前述公司开展工商注册、人事招聘、物资采购、合
规管理等行为。前述公司与你公司存在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利益倾斜,应认定为你公司关联方,而你公司未依照规定在相关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
(三)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错误
你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中重要在建工程项目工程累计投入占预算比例披露错误,其中“大博医疗科技产业园”、“骨水泥无菌生产平台”、“大博医疗医用材料项目”工程累计投入占预算比例实际应为19.09%、86.99%、24.20%,但你公司错误披露为2420%、8699%、1909%。
(四)内部制度执行不到位、管理不规范
一是你公司个别重大事件未进行内幕信息登记,且内幕信息登记表中相关知情人未签字确认。二是你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章程》执行不到位,未为相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提供充分的便利条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2.3.4条、第4.4.3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6.3.1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2.3.4条、第7.7.4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6.3.13条的规定。
林志雄作为你公司董事长,罗炯作为你公司总经理,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4.3.1条、
第4.4.3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6.3.5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
1.4条、第2.1.2条、第4.3.1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3.4条的规定。
华贤楠作为你公司董事会秘书,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4.3.1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3.4条的规定。
陈丹荷作为你公司财务总监,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2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2024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