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博医疗: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2024年9月10日,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对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4年9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等相关公告,并于2024年9月11日至2024年9月20日通过内部张贴方式公示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对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2、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的有关规定,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4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