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普光磁: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5-20  铭普光磁(002902)公司公告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与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调整的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调整后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二、关于《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的调整,编制的《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三、关于《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的调整,编制的《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发展战略、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论证分析切实、充分,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四、关于《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的调整,编制的《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理、可行,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五、关于《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后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三次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要求,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分析、相关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后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林丽彬张志勇李洪斌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