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普光磁: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与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调整行权价格及注销事项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调整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林丽彬 | 张志勇 | 李洪斌 | ||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