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普光磁: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与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注销前述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5.00万份,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
2、《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有1人因被动原因离职,其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以授予价格7.43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00万股,符合《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022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的行权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可行权/可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48名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与6名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认为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行权/解除限售事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林丽彬 | 张志勇 | 李洪斌 |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