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普光磁: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及合作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02证券简称:铭普光磁公告编号:2024-070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及合作的公告
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概述为推动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铭普光磁”)电动自行车充电站等业务的发展,提升相关业务的资金储备、市场占有率和品牌美誉度。近日,公司分别与深石(无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石资本”)签订了《关于深圳深石美碳新能源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合作协议”);与深石资本、深石万丰绿色发展(深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了《深圳深石美碳新能源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拟以自有资金认缴人民币980万元,占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49%。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专业投资机构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
企业名称:深石(无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92MAC2FMXQ5X
法定代表人:张天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无锡经济开发区金融八街8号联合金融大厦23楼2301-37室成立日期:2022年11月01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营业期限:2022-11-01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深石控股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持股100%登记情况:深石资本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为:P1074470。经查询,深石资本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有限合伙人企业名称:深石万丰绿色发展(深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D9MRD99F成立日期:2024年01月29日注册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梅沙街道大梅沙社区环梅路33号万科国际会议中心西607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注册资本:7,150万元人民币执行事务合伙人:深石(无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万丰友方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股权结构:上海盛郁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持股97.9021%,上海万丰友方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3986%,深石(无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股
0.6993%。
(三)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以上各合作方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亦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深石资本系深石万丰绿色发展(深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以任何方式参与合伙企业的份额认购,也未在合伙企业中担任职务。
三、《业务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鉴于:
1、深石资本作为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铭普光磁作为有限合伙人与其他有限合伙人于2024年9月2日签署《合伙协议》,在深圳市发起设立深圳深石美碳新能源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作基金”),并由深石资本担任合作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和私募基金管理人;
2、深石资本与铭普光磁拟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通过合作基金开展项目投资,并在合作基金投资的项目层面展开工程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运营、品牌等业务合作;
3、深石资本与铭普光磁拟通过合作,并以合作基金为平台进行后续市场化资金的募集、管理和投资,推动铭普光磁电动自行车充电站等业务的发展,提升相关业务的资金储备、市场占有率和品牌美誉度。双方拟就该等业务合作事宜作出进一步的约定。
有鉴于上述,双方达成一致如下:
(1)基金整体合作
在《合伙协议》相关约定的基础上,双方同意以下约定:
合作基金按《合伙协议》第4.3.1条约定的首期缴付资金(“首期缴付资金”)投资的项目,应当以包括但不限于委托项目工程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等形
式与铭普光磁或铭普光磁控股的关联公司进行业务合作,且该等业务合作为铭普光磁及铭普光磁控股的关联公司产生的累计税前营收金额不少于首期缴付资金中可投资资金总额的50%(含)。合作基金首期缴付资金中,不少于20%(含)的可投资资金应当投资于电动自行车充电项目。深石资本作为合作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和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合伙协议》约定和合作基金合伙人会议授权的范围内主导合作基金通过后续募集等方式扩大可投资资金的规模,目标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合作资金后续募集完成交割后,投资的项目应当以包括但不限于委托项目工程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等形式与铭普光磁或铭普光磁控股的关联公司进行业务合作,且该等业务合作为铭普光磁及铭普光磁控股的关联公司产生的累计税前营收金额不少于合作基金实缴出资额中可投资资金总额的50%(含);合作基金实缴出资额中不少于20%(含)的可投资资金应当投资于电动车充电车棚项目。
双方合作建设完毕的合作基金投资项目应自建设完成之日起5年内进行出售或用于抵押再融资。
(2)项目实施合作
在本协议第1条约定的基础上,双方在合作基金首期缴付资金投资的项目实施层面同意以下约定:
合作基金投资的电动自行车充电项目
(a)项目开发与落地选址由铭普光磁主导;
(b)产品配置技术指标由铭普光磁主导,并在价格合理的前提下采购铭普光磁或铭普光磁控股公司的相关产品;
(c)使用铭普光磁的运营后台,在价格合理的前提下向铭普光磁或铭普光磁控股公司采购运营服务;
(d)使用铭普光磁的充电控制系统、用户数据系统等后台系统;
(e)采用“铭普绿电×生物圈三号”联合品牌。
合作基金投资的光伏、储能、建筑节能改造等除电动自行车充电以外项目的项目开发、落地选址、工程设计、产品配置技术指标等由深石资本主导,在产品规格、参数、质量、价格等相关条件均等时优先采购铭普光磁的相关产品。
合作基金投资的所有项目
(a)双方共同参与运营,在本协议约定的基础上根据双方能力优势按项目另
行具体协商;(b)在政策、技术允许时接入深石资本指定的虚拟电厂需求侧响应平台;(c)整体采用“生物圈三号”品牌。
(3)项目退出合作就合作基金投资的电动自行车充电项目,铭普光磁应在该等项目达到内部收益率8%(含)以上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规则的前提下,在收购同类资产时优先收购该等项目。
(4)违约责任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其义务及约定。若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陈述、保证或其他约定,则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另一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四、合伙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深圳深石美碳新能源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企业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的名册为准)
2、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2,000万元人民币
3、基金管理人:深石(无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5、出资方式:人民币货币出资
6、合伙人及认缴出资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合伙人名称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比例 | 承担责任方式 |
深石(无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0 | 1% | 无限责任 |
深石万丰绿色发展(深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00 | 50% | 有限责任 |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 980 | 49% | 有限责任 |
合计 | 2,000 | 100.00% |
7、出资进度:各合伙人原则上应分两期缴付其对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其中,首期缴付资金比例为该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五(75%),第二期缴付资金比例为该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25%)(即剩余全部尚未实缴的认缴出资金额),具体以执行事务合伙人届时发出的缴款通知书(“缴
款通知”)要求为准。缴款通知应列明该有限合伙人该期应缴付出资的金额和缴款的期限(“付款到期日”)等信息。除非执行事务合伙人和相应的有限合伙人另行协商确定,执行事务合伙人一般应提前十(10)个工作日向有限合伙人发出缴款通知。就首期出资之后的其他后续出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在满足下列条件的前提下,向有限合伙人发出缴款通知:合伙企业上一期实缴出资中至少百分之七十(70%)已被投资于或承诺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意向书、谅解备忘录、投资关键条款等形式)于被投资企业或为向被投资企业进行投资而预留,或者已被运用于、或承诺用于或预留用于流动资金、支付合伙费用、清偿债务或履行其他义务。除非执行事务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另有约定,每一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缴款通知的规定于付款到期日当日或之前将当期应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按时足额缴付至缴款通知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伙目的本合伙企业的目的是通过投资行为或从事与投资相关的活动,实现合伙企业的资本增值,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二)期限本合伙企业首次交割的日期(“首次交割日”)为由管理人独立指定的首批外部投资人被接纳成为本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的日期(以管理人向首批有限合伙人发出的首次缴款通知中所列明的付款到期日或以管理人另行合理决定并通知外部投资人的日期为准)。
本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七(7)年,自首次交割日起算(“经营期限”,如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与此不一致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在适当的时候独立决定变更存续期限使其与经营期限保持一致)。尽管有前述约定,为实现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的有序退出,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提议并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延长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一(1)年。本合伙企业从全部投资项目退出后,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根据合伙企业的投资运营情况自主决定提前解散合伙企业,各有限合伙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完成提前解散相应程序。本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延长或者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全体合伙人应当协助配合办理相应的变更登
记手续。除非根据本协议约定延长或提前终止,本合伙企业首次交割日起的前四(4)年为合伙企业的“投资期”。投资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至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之日为合伙企业的“退出期”。
为免疑义,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说明,本协议中称“经营期限”或“退出期”时,包含根据本协议约定延长的该等期限。
在投资期届满后,除以下情形外,本合伙企业不应再对外投资:
(1)对在投资期结束前已经批准的投资项目进行出资,或用于投资期结束时已进行中的本合伙企业的潜在投资交易(即根据投资期结束前已签署的投资协议、投资意向书、谅解备忘录、投资关键条款等的约定需要在投资期结束后继续投资的投资交易);
(2)对经合伙人会议同意的投资项目进行投资;
(3)进行跟进投资(为进行本协议项下收益分配之目的,跟进投资应视为一个独立的项目)。
(三)投资策略
本合伙企业的投资策略为,通过主要对在中国境内新设立或运营的成熟的光伏、储能、电动车充电、建筑节能、合同能源管理等有利于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目标的绿色资产类企业(包括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或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或类似权益)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或其他投资或从事与投资相关的活动,从而实现合伙企业的资本增值。
本合伙企业的投资范围为,在适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及符合本合企业投资策略的前提下并受限于本协议第3.3条(投资限制),对未上市企业的股权进行投资。
(四)投资管理
为了提高投资决策的专业化程度和操作质量,合伙企业设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三(3)名成员组成,其中两(2)名由管理人委派,一(1)名由有限合伙人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委派,负责就合伙企业投资、退出等作出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相关投资决策事宜,均应当由全体成员投票通过后方为有效的决策且可以执行。除非合伙人会议另行决
议,否则本条项下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人数、委派权利、投资决策投票规则等全部约定不得因新合伙人入伙而变更。
管理人应于本合伙企业完成投资后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持续监控,防范投资风险,并在适宜的时机实现投资退出。本合伙企业投资退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合伙企业协助被投资企业在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出售部分或全部被投资企业或其关联上市公司股票而退出;
(2)合伙企业直接出让部分或全部被投资企业权益实现退出;
(3)被投资企业解散、清算后,合伙企业就被投资企业的财产获得分配。
(五)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
本合伙企业的可分配资金(“可分配资金”)指下列收入在扣除为支付相关税费、债务、合伙企业费用和履行合伙企业其他义务(包括已经发生的和为将来可能发生的该等税费、债务、合伙企业费用和其他义务进行合理的预留)所需的适当金额后可供分配的部分,执行事务合伙人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后可以继续使用该等款项:
(1)合伙企业从其处置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处置其在被投资企业中的权益)获得的收入(包括自快速退出项目获得的收益)(“项目处置收入”);
(2)合伙企业从其投资运营活动获得的分红、股息、利息和其他类似的现金收入(“投资运营收入”);
(3)合伙企业通过临时投资所获得的全部收入(为免疑义,不包括临时投资的本金,“临时投资收入”);
(4)执行事务合伙人确定不再进行投资或用于其他目的并可返还给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未使用出资额”);
(5)合伙企业的违约金收入及其他归属于合伙企业的现金收入(“其他现金收入”)。
为避免疑义,经执行事务合伙人独立判断属于合伙企业于下列情形获得的收入,不应被作为“可分配资金”:(a)涉及在合伙企业取得该等投资收入后继续用于产生该等投资收入的投资项目的重组、重整或类似事宜,从而不应分配的;(b)根据合伙企业和被投资企业(包括与被投资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或
下属实体)之间的协议或商业安排,应在合伙企业取得该等投资收入后被用于再投资,从而不应分配的;(c)因投资估值调整而被退回或补偿的款项;(d)因项目投资中止或取消而在合伙企业支付后被退回的款项。合伙企业的可分配资金,应按下述原则进行分配:
(1)就源于项目处置收入的可分配资金,原则上应在本合伙企业取得该等可分配资金后的一百八十(180)日内或合伙人会议决议的其他时点进行分配;就源于投资运营收入的可分配资金,原则上应在相应的投资项目退出后与源于项目处置收入的可分配资金同时或合伙人会议决议的其他时点进行分配;
(2)就源于临时投资收入及其他现金收入的可分配资金,原则上应在该等收入累计达到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时进行分配,或在分配源于项目处置收入或投资运营收入的可分配资金的同时进行分配,或在合伙人会议决议的其他时点进行分配;
(3)任一投资项目部分退出的(即合伙企业仅对其所持有的该等投资项目的部分而非全部权益进行了处置),该投资项目退出的部分应被视为一个单独投资项目,应根据第5.2.4条的约定对部分退出而得的可分配资金进行分配;
(4)在本合伙企业有足够现金且执行事务合伙人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合伙企业可向合伙人进行现金分配,以使其足以支付合伙人(在该等合伙人本身为合伙企业等所得税穿透实体的情况下,其直接或间接的合伙人或股东)就其在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应当缴纳的所得税,该等分配应作为向该等合伙人的预分配,从后续该等合伙人本应收到的收入中等额扣除。
除非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内不得使用可分配资金进行循环投资。
受限于本协议第5.2.2条(可分配资金分配原则)和第5.3条(非现金资产分配)的约定,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就本合伙企业源自项目处置收入和投资运营收入的可分配资金,应当首先在各合伙人之间按照其对该等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分摊比例进行初步划分。按此划分归属普通合伙人的金额,应当实际分配给每一普通合伙人,归属每一有限合伙人的金额,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实际分配:
(1)首先,实缴出资额返还。百分之一百(100%)向该有限合伙人进行分
配,直至该有限合伙人根据本第(1)段累计获得的收益分配总额等于其届时缴付至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总额;
(2)其次,优先回报分配。如有余额,百分之一百(100%)向该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其根据本第(2)段累计获得的收益分配额等于其自第(1)段累计获得的分配额按照年化收益率百分之八(8%)(单利)计算的金额。前述金额的计算期间为该有限合伙人每一期实缴出资额的实际到账之日起至该有限合伙人收回该部分实缴出资额之日止;
(3)再次,80/20分配。如有余额,百分之八十(80%)分配给该有限合伙人,百分之二十(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根据本条第(3)段获得的分配称为“收益分成”)。
除非本协议或全体合伙人另有约定,就源于临时投资收入和其他现金收入的可分配资金,将根据产生该等收入的资金的来源在相应合伙人之间按照其占该等资金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如若不可区分,则按照各合伙人于该等收入的金额确认时点或分配时点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基于公平合理原则确认的其他时点对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额按比例进行分配)。未使用出资额将根据各合伙人届时的实缴出资额中实际未被使用的金额向相应的合伙人进行分配,为免疑义,本条约定项下未使用出资额的返还,应被视为进行了本协议第5.2.4条第(1)段中的实缴出资返还。
就出资违约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第4.4条(出资违约)支付的赔偿金,应根据本协议第4.4.4条的约定进行分配。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合伙企业因项目投资产生的亏损在参与该项目投资的全体合伙人之间根据投资成本分摊比例分担,合伙企业的其他亏损和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根据认缴出资比例分担。
本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时,经整体核算,任何合伙人获得了超出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应当获得的收益分配金额(如计算错误等),均应返还给本合伙企业或从其应获得的清算分配金额中予以抵扣。特别地,普通合伙人应将普通合伙人累计收到的收益分成超过根据本协议第5.2.4条约定的分配方式按照合伙企业整体项目投资计算所应分得的收益分成的金额返还给本合伙企业,并由本合伙企业根据各有限合伙人就其所参与的全部项目进行计算,然后相应进行分配;但在任何
情况下,普通合伙人根据上述约定应退还的收益分成金额应不超过普通合伙人及其直接或间接合伙人或股东就该等收益分成的税后金额。非现金资产分配在合伙企业清算结束前,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尽合理努力将合伙企业的投资以现金方式变现、在现实可行的情况下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执行事务合伙人判断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执行事务合伙人可在出具非现金分配议案并经合伙人大会决议通过后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
执行事务合伙人按照本第5.3条(非现金资产分配)向合伙人进行非现金资产分配时,视同对投资项目已经进行处置,根据确定的价值按照第5.2条(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约定的原则和顺序进行分配。
(六)合伙人权利义务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有限合伙人有如下权利:
(1)根据相关适用法律和规范及本协议的约定,就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
(2)获取本协议第13.4.2条(信息披露)所述报告的权利;
(3)按照本协议第5条(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参与合伙企业收益分配的权利;
(4)按照本协议第8.3条(有限合伙人权益转让)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权益的权利;
(5)按照本协议第9.1条(普通合伙人除名)决定普通合伙人除名和更换的权利;
(6)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属于有限合伙人的其他权利。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力
全体合伙人一致认可,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享有对合伙企业事务独占及排他的执行权,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执行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事务;
(2)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执行合伙企业取得、持有、管理、维持和处置(包括在合伙企业资产上设置抵押、质押)合伙企业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性资产、非投资性资产等;
(3)代表合伙企业行使作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或相关权益人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对相关事项作出的决定并行使表决权;
(4)采取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或适合的一切行动;
(5)开立、维持和撤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6)为本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合伙企业费用等决定合理的预留;
(7)聘请管理人为本合伙企业提供投资管理、行政管理、日常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服务,订立与合伙企业投资管理、行政管理、日常运营管理有关的协议;
(8)为合伙企业的利益提起诉讼、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谈判、和解、采取其他法律行动或履行其他法律程序;
(9)采取行动以保障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合伙企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10)根据适用法律和规范的规定及税务监管的要求,处理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11)经合伙人会议批准后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署、交付和履行协议或其他有约束力的文件;
(12)采取为实现合伙企业目的、维护或争取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符合适用法律和规范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行动。
在上述约定基础上,全体合伙人特此确认,执行事务合伙人可独立决定本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
(1)根据本协议第2.2.2条(名称)的约定,变更合伙企业的名称;
(2)按照本协议第2.3.2条(主要经营场所)的约定,变更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
(3)变更其委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4)根据本协议第4.3.1条的约定,决定有限合伙人缴付后期实缴出资;
(5)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并按照适用法律和规范的要求,委托管理人或其他有资质的第三方向现有有限合伙人或新的有限合伙人进行后续募集和完成后续交割;
(6)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批准有限合伙人转让合伙权益或退出合伙企业;
(7)受限于本协议第17.3条(修改协议)的约定,在不对有限合伙人的经济或法律权利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本协议进行修改;
(8)根据合伙人的变动情况修改本协议附件;
(9)执行处置合伙企业在正常经营业务过程中持有的资产及其他财产权利;
(10)在适用法律和规范允许的范围内,提议以合伙企业名义向他方提供与投资项目相关的过桥融资或为被投资企业或被投资企业所投资的项目提供担保;
(11)为合伙企业聘任和解聘托管机构、管理机构或咨询机构(根据情况而定);
(12)适用法律和规范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独立决定的其他事项。
六、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
(一)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有利于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平台优势、专业团队优势和项目资源优势,拓展公司的投资渠道,强化产业协同,进一步推动公司产业的长远布局和稳健发展。
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投资存在的风险
本次投资可能会受到宏观经济、产业政策、市场环境、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等多方面的影响,可能面临投资收益不达预期等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投资基金募集、投资决策、运作管理、以及退出情况,防范和降低相关投资风险,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七、其他事项
公司在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永久
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
八、备查文件
1、《关于深圳深石美碳新能源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业务合作协议》;
2、《深圳深石美碳新能源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作)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