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逸影视: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905 证券简称:金逸影视 公告编号:2024-019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0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10日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09:15至09:25、09:30至11:30、13:00至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0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468号嘉逸国际酒店七楼M5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晓文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283,644,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5.373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82,320,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5.0215%。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323,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518%。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1,404,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733%。
(2)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80,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15%。
(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1,323,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518%。
5.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6.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提案1.00《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3,62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反对1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独立董事在本次会上进行了述职。
(二)审议通过提案2.00《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3,62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反对1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提案3.00《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3,62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反对1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提案4.00《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3,62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反对1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8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471%;反对1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提案5.00《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玉珍、李根长以及股东广州融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38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471%;反对1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5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8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471%;反对1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提案6.00《关于公司2024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3,62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反对1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提案7.00《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3,62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反对1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8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471%;反对1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八)审议通过提案8.00《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3,62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反对1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九)审议通过提案9.00《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3,62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反对1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审议通过提案10.00《关于2023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3,62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反对1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8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471%;反对1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一)审议通过提案11.00《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3,62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反对1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8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471%;反对1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二)审议通过提案12.00《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3,62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反对1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三)审议通过提案13.00《关于2023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3,62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反对1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8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471%;反对1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四)审议通过提案14.00《关于签署<股份回购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3,62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反对1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8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471%;反对1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余洁律师、余啟兵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