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阳集团: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相关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2022年度的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核查,并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2、报告期内,除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外,未发生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3、公司不存在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4、报告期内,公司审批的担保额度为55.50亿元(包括银行授信担保、票据池业务及为控股子公司原料采购担保,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43.10%),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11.63亿元(全部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占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27.7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的对外担保事项,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以及因担保而产生损失的情况。
5、公司对外担保均已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外担保的有关决策程序,并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等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也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对外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魏志华(签名):
罗中良(签名):
袁文峰(签名):
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