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阳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会议材料,经审慎分析,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的谨慎性原则,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资产状况。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制度的要求。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魏志华(签名):
罗中良(签名):
袁文峰(签名):
2023年10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