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阳集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6月)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保证审计质量,维护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包括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中国证监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
(三)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四) 熟悉并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五) 能够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护公司信息、数据安全;
(六)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为:
(一)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有关部门调查、整理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料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方式以及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要求;采用公开选聘方式的,需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公司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后,形成书面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 审计委员会根据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 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等协议。
第九条 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十条 为保证审计质量、效率和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经过评估可以对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
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第十五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别规定
第十六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 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 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出现需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可以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理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 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 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
(五) 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如造成公司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