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阳集团: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9月08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08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08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惠州市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上霞北路1号华阳工业园A区集团办公大楼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邹淦荣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32人,代表股份312,367,7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078%。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270,877,8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03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29人,代表股份41,489,8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040%。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28人,代表股份13,906,4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9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27人,代表股份13,906,3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92%。
(2)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到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表决分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回避 | 表决结果 |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
| 1.00 |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312,102,370 | 99.9151% | 238,540 | 0.0764% | 26,800 | 0.0086% | 0 | 0%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13,641,129 | 98.0920% | 238,540 | 1.7153% | 26,800 | 0.1927% | 0 | 0% | |||
| 2.00 |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312,111,870 | 99.9181% | 239,740 | 0.0767% | 16,100 | 0.0052% | 0 | 0%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13,650,629 | 98.1603% | 239,740 | 1.7239% | 16,100 | 0.1158% | 0 | 0% | |||
上述议案2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胡燕华律师、孙锦怡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六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