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泰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1月)

查股网  2024-01-18  集泰股份(002909)公司公告

第 1 页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的监督、审核和协调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一名为非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两名以上委员为会计专业独立董事的,召集人在全体委员内选举,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定程序进行补足。

第 2 页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外部审计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并发表意见;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协调管理层、内审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对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第 3 页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以下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

第 4 页

(五)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法规,结合董事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召开会议对相关事项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备案或审议通过后实施。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在召开三天前以书面、邮件或短信方式送达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会议通知时间要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第 5 页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的通知时间。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一日发出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一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委员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员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独立董事委员只能委托独立董事委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 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相关会议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备案保存。

第 6 页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通过的决议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细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