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泰股份:关于为公司经销商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公司经销商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6月25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为公司经销商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继续为部分符合条件的经销商向指定银行申请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提供的担保额度累计不超过10,000万元,其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三支行作为债权人的担保额度为5,000万元。该担保额度在担保有效期内可以滚动使用,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为防控风险,公司为经销商提供担保时将要求被担保经销商向公司提供一定形式的反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及2024年6月26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三支行签订了担保额度为3,00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为符合条件的公司经销商与银行按《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本次担保额度在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被担保经销商将为公司提供一定形式的反担保。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被担保人 | 担保权人 | 担保额度 | 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
符合条件的公司经销商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三支行 | 3,000万元 |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3、保证期间: (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
注:上述表格中“甲方”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三支行。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65,000.0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1,574.6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5%;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
18,487.9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1.7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无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亦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或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责任的担保。
五、备查文件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三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