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燃能源: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
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的登记。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2年12月6日至2023年6月6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自2022年12月6日至2023年6月6日)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以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的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
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登记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发布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以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除下列核查对象外,其余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1、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自查期间,有14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购买公司股票的行为,其余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公司核查,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系因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后行权或基于自身对二级市场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自主行权及购买公司股票的行为均发生在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之前,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后未交易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自查期间,共有79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核查,该等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行为系因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后行权或基于自身对二级市场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在买卖公司股票时,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亦未从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处获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不存在因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在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全体核查对象未发现利用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