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燃能源: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911 证券简称:佛燃能源 公告编号:2023-069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8月15日(星期二)下午3:30;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8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8月15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大道中18号公司16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尹祥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834,360,25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7.3988%。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831,676,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7.11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
代表股份2,684,25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81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2,684,25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81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视频的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情况
根据公司2023年7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60),公司现任独立董事陈秋雄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征集时间为2023年8月9日至2023年8月11日期间每个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7:00)。截至征集时间结束,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股东0名,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0%。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每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34,278,9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3%;反对75,2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02,9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723%;反对75,2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41%;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34,278,9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3%;反对75,2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02,9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723%;反对75,2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41%;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34,278,9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3%;反对75,2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02,9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723%;反对75,2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41%;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31,67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83%;反对2,678,2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0%;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2,678,2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65%;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5%。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叶坚鑫律师、吴浩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