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燃能源: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国资函〔2020〕208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贡献的管理和技术骨干,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023年9月1日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以6.1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2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475万股限制性股票。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