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燃能源: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身故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因此,公司决定注销相应的股票期权。本次股票期权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不会影响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股票期权注销事项,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共计8.16万份,涉及的激励对象1人。
二、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
1、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上述规定中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经核查,除1名激励对象因身故原因不再满足成为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条件外,公司确定的本次可行权的76名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其作为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76名激励对象在《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内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行权。
(本页无正文,为《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董事签名:
周林彬____________________
陈秋雄____________________
廖仲敏____________________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