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士康: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机构编号:Z27074000 |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层 |
主要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 |
法定代表人 | 张纳沙 |
保荐代表人 | 张远航、余洋 |
保荐代表人联系电话 | 0755-81982408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 内容 |
发行人名称 |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002913 |
注册地址 |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工业园龙塘村 |
主要办公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创新科技中心2栋A座32楼 |
法定代表人 | 程涌 |
联系人 | 贺梓修 |
联系电话 | 0755-26910253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非公开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21年2月8日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1年3月18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 2021年年度报告于2022年4月20日披露 2022年年度报告于2023年4月29日披露 |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项目 | 内容 |
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571号)核准,2021年2月,公司采用非公开发售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1,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实际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0.7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48,470,000.00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3,908,070.26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4,561,929.74元。本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21年2月1日,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1年2月1日出具天职业字[2021]3563号验资报告。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于2021年3月18日上市,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12月31日 |
发行人变更保荐机构情况 | 无 |
五、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内容 |
1、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截至本总结报告书出具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
2、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公司在2021年3月18日至2022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持续督导期)发布的主要信息披露文件由保荐代表人事前及事后审阅。保荐代表人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 |
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成,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成,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 |
3、现场检查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2021年度,保荐代表人于2021年12月30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2022年度,保荐代表人于2023年3月10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了公司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业绩等情况。 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1年12月30日、2023年3月10日对公司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进行了现场培训。 |
4、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情况(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督导公司继续完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在持续督导期内能有效执行上述规章制度。 |
5、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444,561,929.74万元存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赫山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管账户。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通过核对银行对账单、合同等方式核实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金情况。保荐代表人认为公司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情况。 |
6、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情况 |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根据会议的重要性列席相关会议,或通过事后审阅相关会议材料形式进行督导。
7、保荐人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2021年度公司发表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关于公司调整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品种的核查意见》《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关于公司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的核查意见》《关于贺波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免于发出要约申请的专项核查意见》《关于公司使用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关于公司继续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2022年度公司发表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核查意见》《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
8、保荐人发表公开声明情况
8、保荐人发表公开声明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不存在需要保荐人发表公开声明的事项,保荐人也未曾发表过公开声明。 |
9、保荐人向交易所报告情况 | 无。 |
10、保荐人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问询、安排约见、报送文件等)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人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
六、对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参与保荐工作的评价
项目 | 情况 |
1、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发行人能够按照本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应资料,能够如实回答保荐人的提问并积极配合现场工作的开展。 |
2、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参与保荐工作的情况 |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勤勉尽责,能够较好完成相关工作。 |
3、其他 | 无。 |
七、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和协调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事项 | 情况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不存在保荐代表人变更情况,能够如实回答保荐人的提问并积极配合现场工作的开展。 |
2、其他 | 无。 |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查阅发行人三会资料和信息披露档案等资料,保荐机构认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内容比较完整,不存在重大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规范,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项目 | 情况 |
1、发行前后发行人经营业绩变动及原因分析 | 无 |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保荐人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无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 项 | 无 |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张远航 余 洋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