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士康: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公告
| 证券代码:002913 | 证券简称:奥士康 | 公告编号:2026-052 |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股票期权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股票期权预留授予日:2026年9月29日
2、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数量:212万份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数:
人
4、股票期权行权价格:28.00元/份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
月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6年9月29日为预留授予日,以人民币28.00元/份的行权价格向17名激励对象授予212万份股票期权。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一)激励形式:股票期权。
(二)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三)授予数量: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1,064万份,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1,064万股,占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3.35%。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852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数量总额的80.08%;预留股票期权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数量总额的
19.92%。
(四)行权价格:28.00元/份。
鉴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授权,公司于2026年8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将2025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从
28.30元/份调整到
28.00元/份。
(五)激励对象范围: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人,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7人,均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完毕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七)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考核年度为2026年和2027年,每个行权期考核一次,各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行权期 | 考核年度 | 营业收入相对于2025年增长率(X) | |
| 目标值(Xm) | 触发值(Xn) | ||
| 第一个行权期 | 2026年 | 20% | 15% |
| 第二个行权期 | 2027年 | 40% | 30% |
| 考核指标 | 业绩完成度 | 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 | |
| 营业收入相对于2025年增长率(X) | X≥Xm | 100% | |
| Xn≤X<Xm | 80% | ||
| X<Xn | 0% |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当年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也不得递延至下一年行权,由公司统一注销。
、个人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考核参照《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若个人绩效考核满足行权条件,激励对象根据考核结果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期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申请行权;若个人绩效考核未满足行权条件,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可行权的部分,由公司注销,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如公司发行股票(含优先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而须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对应的考核期内,其个人所获股票期权的行权,除满足上述行权条件外,还需满足公司制定并执行的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的条件。
(八)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每期时限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 | 自授予日起17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9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 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 | 自授予日起29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1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在未来24个月内分2次行权,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 |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 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 |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在行权期内,若当期达到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对相应比例的股票期权申请行权。未按期申请行权的部分不再行权并由公司注销;若行权期内任何一期未达到行权条件,则当期已获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注销。
二、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5年12月2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相关议案。
(二)2025年12月2日至2025年12月12日,公司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于2025年
月
日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5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了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2025年12月20日披露了《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6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就首次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五)2026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就本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六)2026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就本次预留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授予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授权,公司于2026年8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将2025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从
28.30元/份调整到
28.00元/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除行权价格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实施的其他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说明
根据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经公司董事会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五、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预留授予日:2026年9月29日
(二)预留授予数量:212.00万份
(三)行权价格:
28.00元/份
(四)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激励对象 | 职务 | 国籍 |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 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额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
| 贺梓修 | 董事、总经理 | 中国 | 80.00 | 7.52% | 0.25% |
| 董事、高管(共1人) | 80.00 | 7.52% | 0.25% | ||
| 其他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共16人) | 132.00 | 12.41% | 0.42% | ||
| 预留授予部分合计(共17人) | 212.00 | 19.92% | 0.67% |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期权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总额的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述“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额”为首次授予及本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之和,共计1,064万份。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六、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股票期权预留授予日前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七、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取有关权益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不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八、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2026年
月
日用该模型对预留授予的212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91.08元/股(取2026年9月29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授权日至每期首个可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63.3249%、55.8053%(分别采用公司最近12个月、24个月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2257%、1.2716%(分别采用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中债国债1年期、2年期到期收益率)
(5)股息率:0.3264%(取公司最近一年股息率)
(二)股票期权的费用摊销及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公司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共计212万份,行权价格为28.00元/份,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公司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摊销总费用 | 2026年 | 2027年 | 2028年 |
| 13,537.73 | 2,589.66 | 8,413.77 | 2,534.30 |
注:
、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权日、授权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九、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一)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列情形:
、最近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6年
月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28.00元/份的行权价格向
名激励对象授予
万份股票期权。
十、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预留授予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本次预留授予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备查文件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