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绍兴中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监管函
关于对绍兴中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
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 65 号
绍兴中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你企业与徐建国、浙江白云伟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一致行动人,在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之初合计持有公司44.26%的股份。2019年9月24日至2023年3月21日期间,你企业与一致行动人对公司的合计持股比例降低至30.86%,累计变动比例为13.4%,其中因公司实施非公开发行、回购注销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上市等原因被动稀释比例合计为11.43%,你企业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比例为1.97%。你企业未在持股比例变动累计达到5%时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停止交易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直至2023年4月18日才通过公司披露公告。
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3.4.2条规定。本所希望你企业吸取教训,
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本所提醒你企业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2023年6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