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欣氟材:关于最近五年公司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公司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交易所采
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鉴于公司拟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相关要求,公司对最近五年是否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形。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最近五年,公司曾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向公司出具的1份警示函,具体情况如下:
1、主要内容
2022年9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下发《关于对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91号),警示函的主要内容如下: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欣氟材或
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中欣氟材全资子公司福建中欣氟材高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宝科技)会计政策变更未经审议且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自2021年2月起对高宝科技存货成本核算方法进行调整,由原来的将生产成本在主产品和副产品之间进行分配调整为副产品不分配成本。公司对该会计政策变更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此外,公司还存在收入、成本、费用确认不规范,内部控制不规范等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陈寅镐,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袁少岚,总经理王超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整改情况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于2022年9月2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对全资子公司高宝科技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并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严格规范收入、成本、费用确认和内部控制。同时,公司充分吸取教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勤勉尽责,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未收到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出具的其他监管措施。特此公告。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