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欣氟材: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11月5日(星期二)下午14:00开始;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5日上午9:15-下午15:00。
2、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十三路五号公司研发中心一楼视频会议室。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徐建国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34人,代表股份156,206,9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94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53,906,7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287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23人,代表股份2,300,1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6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25人,代表股份15,200,8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70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2,900,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3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23人,代表股份2,300,1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67%。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申请一照多址、变更经营范围、住所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853,2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36%;反对145,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9%;弃权208,6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5%。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847,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734%;反对145,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43%;弃权208,6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24%。
以上议案1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2、律师姓名:孟令奇、杜丽平。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3、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