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诚精密:关于回购股份比例达到3%暨回购进展公告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比例达到3%暨回购进展公告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1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从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9元/股(含),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本次回购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2月2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以下简称“《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公司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15)(以下简称“《回购报告书》”)。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相关规定,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现将公司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
截至2024年4月15日,公司累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为4,082,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191%,最高成交价为12.97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0.34元/股,合计支付的总金额为50,027,468.00元(不含交易费用)。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其他说明
(一)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回购股份方式等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和回购报告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