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诚精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3839号)核准,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诚精密”或“公司”)以询价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5,601,208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6.5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23,699,992.40元,扣除发行费用21,027,381.03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02,672,611.37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和信验字(2022)第000009号验资报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长城证券”)作为联诚精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自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完成之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目前,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长城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项目
项目 | 内容 |
公司名称 |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简称 | 联诚精密 |
证券代码 | 002921.SZ |
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设立日期 | 1998年5月5日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经济开发区北环城路6号 |
法定代表人 | 郭元强 |
实际控制人 | 郭元强 |
注册资本 | 130,863,848元人民币 |
联系人 | 刘玉伦 |
联系电话 | 0537-3956905 |
三、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
法定代表人 | 王军 |
保荐代表人 | 郭小元、钱学深 |
联系方式 | 0755-83516222 |
保荐机构名称 |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期间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联诚精密履行的保荐职责如下: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推荐文件并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核;组织公司及其证券服务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指定保荐代表人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等。
2、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
控制规章制度,确保公司内部控制良好运行。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查阅公司三会资料,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4、督导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履职,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5、持续关注公司主要股东等履行承诺的情况。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生主要股东违背承诺的情况。
6、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情况、核查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通过现场检查、核查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访谈沟通、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等方式,确保公司贯彻实施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履行三方监管协议。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真实合理,使用情况与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形。
7、保荐机构通过对联诚精密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保荐工作。保荐期间内,保荐机构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制定持续督导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每年对公司开展定期现场检查,完成《现场检查报告》并报送交易所备案;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10个交易日内出具《年度保荐工作报告》并报送交易所备案等。
8、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变更
2023年5月17日,发行人披露《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长城证券为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长城证券原委派保荐代表人安忠良先生、钱伟先生为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
安忠良先生、钱伟先生因个人工作变动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
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长城证券委派郭小元先生、钱学深先生接替安忠良先生、钱伟先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持续督导期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持续督导义务结束为止。
(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截至2023年年末,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 调整后投资总额 | 截至持续督导期末累计投入金额 | 截至持续督导期末投资进度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精密液压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 | 34,267.26 | 34,267.26 | 9,487.07 | 27.69% | 2025年3月31日 |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贷款 | 6,000.00 | 6,000.00 | 6,000.00 | 100.00% | 不适用 |
合计 | 40,267.26 | 40,267.26 | 15,487.07 | — | — |
截至持续督导期末,精密液压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尚处在建设期,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为2025年3月31日。保荐人在持续督导阶段持续关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并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调取和监管。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余额为250,043,870.44元(包括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保本型理财产品、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保荐人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三)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于2023年3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行使决策权。公司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就该事项已发表同意的意见。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余额为人民币
20,000万元。
(四)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3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的议案》。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公司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就该事项已发表同意的意见。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5,000万元。除上述事项外,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访谈沟通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责完成相关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保荐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了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保荐机构对联诚精密在持续督导期内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联诚精密对于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违规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郭小元 钱学深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