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戈尔:关于高级管理人员配偶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配偶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黄慧杰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获悉公司副总经理黄慧杰先生的配偶周丽芳女士于2023年05月05日至2023年06月08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具体情况
周丽芳女士关于公司股票的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序号 | 交易时间 | 交易方向 | 交易股数(股) | 交易均价(元/股) | 交易金额(元) |
1 | 2023年05月05日 | 买入 | 1,400 | 13.83 | 19,362.00 |
2 | 2023年06月08日 | 卖出 | 1,400 | 14.20 | 19,880.00 |
上述短线交易获利共518.00元,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短线交易收益=短线交易数量×(卖出均价-买入均价)=1,400股×(14.20元/股-13.83元/股)=518.00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周丽芳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获悉此事项后高度重视并及时核查了相关情况,公司副总经理黄慧杰先生及其配偶周丽芳女士积极配合和纠正,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如下:
(一)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据此规定,周丽芳女士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本次短线交易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目前该收益已全部上交公司。
(二)经公司核查,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周丽芳女士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对短线交易的买卖时点认知不清导致;本次交易是周丽芳女士自主行为,其未就买卖股票事项征询黄慧杰先生的意见,黄慧杰先生并不知晓该交易情况,周丽芳女士交易前后亦未告知黄慧杰先生,黄慧杰先生也未告知周丽芳女士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其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为其个人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
上述情况发生后,黄慧杰先生及周丽芳女士已深刻认识到了此次事项的严重性。黄慧杰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并向公司、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黄慧杰先生承诺:黄慧杰先生及配偶等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三)公司将以此为鉴,吸取教训,不断强化培训宣导,进一步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加强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特别是加强提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对其亲属的强化督促和学习,提示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1、黄慧杰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
2、银行收款回单。
特此公告。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