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戈尔:关于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922 证券简称:伊戈尔 公告编号:2023-074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通知情况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伊戈尔”)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67)已于2023年06月06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3年06月21日(星期三)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06月21日。其中,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06月21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06月21日 9:15-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环镇东路4号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4楼1号会议室
(三)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肖俊承先生(视频方式主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6名,出席会议所持有的股份总数129,969,9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861%。其中: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名,出席会议所持有的股份总数93,272,7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207%。
2、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25名,出席会议所持有的股份总数36,697,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654%。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20名,出席会议所持有的股份总数16,006,7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064%。
(二)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全体董事、部分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视频方式出席、列席会议。
四、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29,967,9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5%;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6,004,7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5%;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29,967,9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5%;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6,004,7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5%;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29,967,9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5%;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6,004,7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5%;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薛冰然律师和罗寻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