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戈尔: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22 证券简称:伊戈尔 公告编号:2023-117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特别提示:
1、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伊戈尔”)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2、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6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0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390,865,891股的0.0230%;
3、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尚需在相关部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公司于2023年10月1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2022年05月11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1、激励形式: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3、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95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不含伊戈尔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权益总计500.00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29,632.0455万股的1.69%。其中首次授予427.70万份权益,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85.54%,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29,632.0455万股的1.44%;预留72.30万份权益,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14.46%,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29,632.0455万股的0.24%。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200.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29,632.0455万股的0.67%。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169.2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29,632.0455万股的0.57%,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84.60%;预留授予股票期权30.8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29,632.0455万股的0.1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15.40%。本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0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29,632.0455万股的
1.01%。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258.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29,632.0455万股的0.87%,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6.17%;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41.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29,632.0455万股的0.14%,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3.83%。
5、等待期/限售期
(1)等待期: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权完成登记日起计。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2)限售期: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6、行权/解除限售安排
(1)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 行权期间 | 行权比例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二个行权期 | 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三个行权期 | 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2)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7、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2年-2024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解除限售期条件之一。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期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行权/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行权期/ 解除限售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以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 以公司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
第二个行权期/ 解除限售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以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 以公司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 |
第三个行权期/ 解除限售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以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5%; 以公司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行权期/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行权期/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可全部行权/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行权/解除限售。激励对象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伊戈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2年04月1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2、2022年04月19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3、2022年04月22日,公司通过内部OA系统公示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2年04月22日至2022年05月01日,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拟激励对象有关的异议。2022年05月06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2年05月11日,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2年05月12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存在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5、2022年05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对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发表了意见。
6、2022年06月14日,公司完成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向145名激励对象授予期权168.70万份,向49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58.50万股。本次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2年06月16日,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96,320,455股增加至298,905,455股。
7、2022年10月1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2年10月13日为预留授权/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7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31.3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0.52元/份;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41.5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46元/股。
8、2023年03月2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9、2023年04月19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2023年05月04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办理完成29.45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登记手续和30.15万份股票期权注销事宜。
10、2023年06月0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权益价格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11、2023年06月1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23年06月15日。2023年06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股票的上市流通时间为2023年06月20日。
12、2023年8月2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13、2023年09月14日,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2023年09月26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办理完成2022年激励计划涉及的35.6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登记手续。
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一)第一个限售期届满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年10月13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期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故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2023年10月16日开始。
(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说明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 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备注 |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是 | 公司未发生前述任一情形 |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是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任一情形 |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以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 以公司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 是 | 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1年、2022年营业收入分别为22.30亿元、28.21亿元,增长率为26.50%,不低于考核目标增长率25%;公司2021年、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 |
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 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分别为7,079.64万元和17,977.37万元,增长率为153.93%,不低于考核目标20%。 因此公司2022年业绩考核达标。 | |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评价结果达到“合格”,则激励对象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全部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 是 | 6名激励对象在2022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中为“合格”,另有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前述3名离职的激励对象涉及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已由公司回购注销。 |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及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6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00万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0.0230%。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姓名 | 职务 | 预留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预留获授剩余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本次可解除限 售数量占公司现有 总股本的比例 |
赵楠楠 | 副总经理 | 6.00 | - | 1.80 | 4.20 | 0.0046% |
中层管理人员(5人) | 24.00 | - | 7.20 | 16.80 | 0.0184% |
合计(6人) | 30.00 | - | 9.00 | 21.00 | 0.0230% |
注:(1)表格中披露的高级管理人员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所披露的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差异的原因是:2022年12月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董事会进行了换届选举并聘任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故上表披露的是目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2)上述“预留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仅包括本次可解除限售的6名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包含3名离职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预留获授剩余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仅包括本次可解除限售的6名激励对象剩余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75%股份将继续锁定。同时其买卖股份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中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1.50万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公司于2023年03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04月19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3年05月04日完成前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登记手续。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3年9月14日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2023年9月26日完成前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登记手续。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对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相关规定,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均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满足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6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9.00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对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的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且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要求;
3、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6名激励对象已满足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满足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6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9.00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行权及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第一个等待期/限售期即将届满,行权与解除条件已成就,本次行权与解除限售的人数、数量及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伊戈尔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拟行权及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及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行权及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行权及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五)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股票期权行权及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