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都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后,基于独立与客观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选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经审阅陈新民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材料,认为其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禁止任职之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选举陈新民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与第五届董事会保持一致。
独立董事:TANWEN、王波、叶建木
2023年03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