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永长征: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2月)

查股网  2024-03-01  泰永长征(002927)公司公告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1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下设工作小组,专门负责日常工作和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工程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日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10年。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准备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重大工程项目、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战略与投资工作组进行初审,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负责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事项的洽谈研究,并上报战略与投资工作组;

(四)由战略与投资工作组进行评审,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直接相关人员可列席。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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