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建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润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润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润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着认真、负责、审慎以及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通过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需求。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黄维干、林伟伟、戴芸
2023年12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