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建股份: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929 证券简称:润建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2
润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进展公告
一、变更经营范围概述
润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和2023年12月27日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6日、2023年12月28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临时公告。
二、工商变更登记情况
公司于近日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和《公司章程》备案手续,并取得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变更后的经营范围及《公司章程》符合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所作决议内容。相关变更信息如下:
变更前 | 变更后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供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基础电信业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筑劳务分包;测绘服务;通用航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供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基础电信业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筑劳务分包;测绘服务;通用航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基础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建设工程施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空服务;出版物批发;出版物零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劳务派遣服务;职业中介活动;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发;电工仪器仪表制造;电工仪器仪表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充电桩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售;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物联网技术服务;网络技术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5G通信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软件销售;规划设计管理;广告设计、代理;机械设备销售;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通讯设备修理;通讯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通信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销售;仪器仪表修理;仪器仪表销售;通用设备修理;五金产品批发;电子产品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集
空服务;出版物批发;出版物零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劳务派遣服务;职业中介活动;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发;电工仪器仪表制造;电工仪器仪表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充电桩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售;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物联网技术服务;网络技术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5G通信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软件销售;规划设计管理;广告设计、代理;机械设备销售;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通讯设备修理;通讯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通信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销售;仪器仪表修理;仪器仪表销售;通用设备修理;五金产品批发;电子产品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集 | 工;建设工程设计;建筑劳务分包;测绘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通用航空服务;出版物批发;出版物零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劳务派遣服务;职业中介活动;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发;电工仪器仪表制造;电工仪器仪表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充电桩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售;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物联网技术服务;网络技术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5G通信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软件销售;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通讯设备修理;通讯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通信设备制造;光通信 |
成电路销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金属结构销售;销售代理;制冷、空调设备销售;制冷、空调设备制造;机械设备租赁;移动通信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信息安全设备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消防技术服务;移动终端设备制造;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教学专用仪器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安防设备销售;安防设备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广播电视传输设备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电路销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金属结构销售;销售代理;制冷、空调设备销售;制冷、空调设备制造;机械设备租赁;移动通信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信息安全设备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消防技术服务;移动终端设备制造;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教学专用仪器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安防设备销售;安防设备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广播电视传输设备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销售;仪器仪表修理;仪器仪表销售;通用设备修理;五金产品批发;电子产品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集成电路销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销售代理;制冷、空调设备销售;制冷、空调设备制造;移动通信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信息安全设备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消防技术服务;移动终端设备制造;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教学专用仪器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安防设备销售;安防设备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广播电视传输设备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准日。 |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准日。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准日。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会议室或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会议室或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五条 1/2以上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五条 1/2以上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其持股比例须持续地不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其持股比例须持续地不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其持股比例须持续地不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
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 | 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 |
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
(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 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 |
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
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六)至(七)项情形之一的,相关董事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除前款情形外,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出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 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情形的,相关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离职。
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
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六)至(七)项情形之一的,相关董事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
除前款情形外,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出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 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情形的,相关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离职。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非法定事由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非法定事由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为:
1.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现金能够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应积极实施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为: 1.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现金能够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应积极实施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为: 1.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现金能够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应积极实施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 |
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还应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的原则,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分配股利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一般按照会计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利润(现金)分配。
4.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最低比
例
(1)公司在同时满足如下具体条
件时应当实施现金分红
①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
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②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
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资
金支出,重大资金支出是指:(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
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还应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的原则,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分配股利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一般按照会计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利润(现金)分配。 4.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最低比例 (1)公司在同时满足如下具体条件时应当实施现金分红 ①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②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重大资金支出是指:(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 | 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还应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的原则,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分配股利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一般按照会计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利润(现金)分配。 4.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最低比例 (1)公司在同时满足如下具体条件时应当实施现金分红 ①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②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重大资金支出是指:(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 |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进行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2)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进行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2)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进行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2)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第③项处理。5.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采取股票股利分配,如公司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或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或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因素。
6.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第③项处理。 5.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采取股票股利分配,如公司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或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或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因素。 6.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第③项处理。 5.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采取股票股利分配,如公司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或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或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因素。 6.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1.公司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通过网络、电话、邮件等方式收集中小股东意见,并由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部门将中小股东意见汇总后交由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中小股东意见后制订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方案,并作出关于修改《公司章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1.公司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通过网络、电话、邮件等方式收集中小股东意见,并由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部门将中小股东意见汇总后交由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中小股东意见后制订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方案,并作出关于修改《公司章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1.公司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通过网络、电话、邮件等方式收集中小股东意见,并由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部门将中小股东意见汇总后交由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中小股东意见后制订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方案,并作出关于修改《公司章 |
程》的议案;2.独立董事应对上述议案进行审核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监事会应对上述议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3.在公布定期报告的同时,董事会
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及定期公告中公布;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审议通过作出决议;4.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5.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该事项应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6.股东大会批准上述议案后,公司相应修改《公司章程》,执行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程》的议案; 2.独立董事应对上述议案进行审核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监事会应对上述议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3.在公布定期报告的同时,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及定期公告中公布;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审议通过作出决议; 4.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5.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该事项应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6.股东大会批准上述议案后,公司相应修改《公司章程》,执行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 程》的议案; 2.监事会应对上述议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3.在公布定期报告的同时,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及定期公告中公布;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审议通过作出决议; 4.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该事项应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6.股东大会批准上述议案后,公司相应修改《公司章程》,执行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
除上述修改内容外,公司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均保持不变。特此公告。
润建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4年1月25日